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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韩国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12-04-26

笔者曾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代表团赴韩国大田市,参加了由日本特许厅、日本发明家协会、韩国工业产权局和韩国国际知识产权研修学院联合举办的“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通过交流与研讨,笔者对韩国、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特别对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调研,现将上述情况介绍给读者。

 自从亚当·斯密发表《财富论》以来,劳动力、资本和土地一直被视为是创造财富的三种基本要素。但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能力大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人民富足程度的决定因素,创造性知识作为一种资源,被视为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为智力成果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亚洲部分经济发达国家,虽然在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方面各具特色,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有一个共同特征——都具备较为严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电路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种子产业法》、《海关法》。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韩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商标、专利执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对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与我国相近,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海关有没收货物等部分行政执法权,韩国知识产权局只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商标权、专利权的授予部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判例和个案认定。

 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UCP&TSP ACT)通过制止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未在韩境内注册的知名商标提供有效保护。根据该法规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对他人在韩国境内的知名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商品产生混淆。受到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禁止令、金钱赔偿及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判罚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UCP&TSP ACT赋予韩国工业产权局对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行政调查权。为了确保行政调查的权威和效率,1987年韩国工业产权局设置了反仿冒处。 UCP&TSP ACT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与行政救济条款确保反仿冒处有效运转。如韩国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查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营业场所或生产场所,检查有关文件、宣传材料或产品等以及收集必要数量的产品作为检验或检测样品。

 日本特许厅(JPO)的职责是授予专利、商标等独占使用权,宣传知识产权法,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下简称UCPL)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一是对知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节第2条第1项规定,未经许可对他人在消费者中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标记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刑事制裁。二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节第2条第2项规定,未经许可对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标记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UCPL对此行为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三是对仿冒外观设计的保护。根据UCPL,对他人的外观设计作完全仿冒,无需证明该外观设计的知名度,也无需证明仿冒是否产生混淆。另外,在解决《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UCPL)的冲突方面,UCPL规定:恶意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无权以其商标权对抗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该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UCPL对抗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日本,不正当竞争案件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与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原则相对应,UCPL确立的是使用在先原则,根据该项原则,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使用并且具有广泛的知名度,那么该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可以向日本特许厅主张权利。根据UCPL,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对在后使用的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但须通过法院解决。

 韩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与作用

 在韩国,检察官和警方有一个职责是共同调查伪造者和假冒产品的销售者,以维护社会和贸易的正常秩序。检察机关的反伪造行为集中在打击违法者方面。1993年,韩国最高检察院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并与21个主要区检察院成立了区域联合调查队,建立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以调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专门职责的检察官被选派在这一部门工作。在反伪造的各种行动中,这一体制每年都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

 自1993年至今,韩最高检察院定期召开侵犯知识产权调查指导会议,分析和研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实际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权措施。在每个地方警察局和分站也都设立了专门反伪造的部门。1999年,检察院和警方共调查违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者6862人,其中逮捕和指控712人。

 另外,韩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999年,韩国工业产权局与检察机关、警察局及地方政府联合查获了1000件经销仿冒商品的案件,涉及仿冒商品16.4万件,45%的侵权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在联合执法中,韩国工业产权局向检察机关、警察局、海关和地方政府提供有关信息,支持这些相关部门的反仿冒执法行动。有关信息包括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及商标所有人目录以及国内外侵权商标动态,如有必要,韩国工业产权局将指派专业人员到相关机构帮助执法。 潘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