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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及早预防专利丛林问题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12-08-13

 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以技术信息的公开换取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如果上游的基础性技术覆盖过多的专利,且被不同的权利人所有,那么所有专利权人拥有的垄断性权利相互交织,就会形成权利屏障,下游的技术开发者需与每个上游专利权人交涉获取许可,才能从事新的创新。若上游权利人过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技术革新,造成上游基础专利的利用不足。这就是专利丛林问题。

 全球专利活动自1980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自1995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4.7%,到2005年达到7%。专利数量的快速增长背后,专利丛林问题迅速成为焦点。美国经济学者卡尔·夏皮罗(Carl Shapiro)率先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他指出,专利丛林现象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组成稠密网络,一个公司必须披荆斩棘穿过这个网络才能把新技术商业化。”基础性技术上分布的众多专利权,就像无数交织的荆棘,阻碍了技术的利用与革新,形成黑勒(Michael·A·Heller)所讲的反公地悲剧。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发展最迅速的国家,美国较早遭遇专利丛林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比如在美国从事计算机微处理器的研发,涉及到的专利就达9万多个,而这些专利又分别由1万多个权利人掌握。除计算机技术领域外,微电子半导体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纳米技术、芯片技术、软件技术等高科技领域的专利丛林问题也很明显。随着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激烈,欧洲、日本和韩国等也相继出现该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专利丛林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手段。大型研发企业往往从战略角度整体考虑专利布局: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以获得技术上的垄断权,增强自身产品在市场上的独占性;与核心技术相关的周边技术也同时申请专利以防止出现专利保护的漏洞,提高竞争对手开发同类产品的成本;除此之外还要通过申请一些问题专利形成防御性屏障,降低被对手“勒索”的成本,增加交易的砝码。IBM公司就是充分运用专利丛林的一个典型。2010年IBM获得5896项美国专利,是首家单年度专利申请量超过5000项的公司,连续18年成为全球获得美国专利最多的公司。面对如此庞大的专利数量,IBM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评估、分析和处理。IBM首席专利顾问曼尼·斯切特(Manny Schecter)就曾表示,“并不是我们所有的专利都将用于商用。”某些期望收益为零、甚至为负的单个专利的申请,是为了将其纳入到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专利群中,来提高整个专利布局的整体收益。与成熟的大企业不同,后发展的企业倾向于围绕大公司的发明主题,通过申请大量外围专利,来限制大公司的创新,获取发展机会。日本企业就非常擅于运用这一战略。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花费高昂的专利费用,从美国引进大量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核心技术,然后通过模仿、改进和改良,在美国核心专利的外围应用领域申请大量专利,构筑起一个庞大的外围专利丛林。成本更低、工艺更好的日本产品一经进入美国,便迅速占领市场。而美国受日本专利布局所限,已无法再通过提高原有技术水平来夺回市场,而不得不转向开发其他更新、更先进的技术领域。日本正是通过这一战略对美国先进核心技术进行追赶,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在制造最高技术的主流芯片方面超过了美国。在此之后,韩国、台湾等地企业又学习日本,运用这一战略为自己创造机遇。由此可见,为了追求更有利的竞争地位,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会自觉的申请大量专利,制造专利丛林。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专利丛林问题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发达国家跨国企业通过多年来在各国申请专利,早已完成重要技术领域的布局,中国企业要想在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则会遭遇难以跨越的专利丛林。比如,目前全球激光和喷墨打印机约有46万件专利,其中激光打印机方面的专利有30多万件,主要被佳能、三星、富士施乐、东芝等公司掌握,而中国企业在计算机耗材方面的专利才3000多件。中国想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光打印机,驱动装置、引擎技术等关键领域的专利就根本没有办法绕过去。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众多关键技术领域,中国企业不得不为此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用,以获取对国外先进技术的使用权。而中国一日不具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就将一直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因此,跨国企业的专利丛林成为中国走自主创新道路的巨大障碍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内专利数量增势迅猛,垃圾专利、问题专利丛生,滥用专利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频发,影响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开始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申请。专利数量成为考察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即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来的专利指标,要达到每万人发明专利3.3件。与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地企业有意识的制造专利丛林,以谋取竞争优势不同,我国很多企业的专利申请并不具有前瞻性,也没有整体规划。一些企业将专利数量作为一种荣誉来追求,以此作为企业宣传的手段。更有部分企业为迎合地方政府的专利政策,进行专利造假,骗取政策资助。由于发明专利开发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周期又长,许多企业便将申请目标集中在开发难度小、时间短、见效快,且不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还有企业将一些公知公用技术申请专利,并以此向竞争者发起诉讼,索要高额专利费。浙江安吉的竹地毯外观设计专利案就是这方面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浙江安吉县是我国最大的竹乡,以竹凉席、竹地毯等竹制品加工为主要支柱产业。2002年,江苏某企业将安吉当地公开流传多年的“竹编织,布包边”的传统工艺申请了17项外观设计专利,然后以此对安吉竹产品加工企业提起诉讼,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维权”,导致安吉数千家企业停产,出口企业损失订单数达十亿元。我国竹产业因此事件几乎全线崩溃,丧失了在全球竹产业链上原有的控制力。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远非完美。在非显而易见性或独创性标准低的情况下,国家促进专利申请的政策会促使企业无序的申请大量垃圾专利、问题专利,不仅不利于创新,反而为日后我国垃圾专利丛林的清理埋下了隐患。

 企业为获取利益会不断申请专利,制造专利丛林,稠密的专利丛林会阻碍创新,因此世界各国均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这一问题。比如,美国一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亲专利政策,于2003年发布《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及专利政策的适当平衡》的报告,专门就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提高专利质量,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2007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进一步对拒绝许可、专利池、许可延及专利期满后等许可协议加以规制。日本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也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提高专利授予的标准,尤其在发明的步骤方面;进一步规范允许公司享受较早专利申请日的利益的延续和分割的做法,与专利申请完全披露互补;要求发起标准的公司在设置标准前不仅宣布标准的技术规范,还要宣布标准的最高价格,迫使基础专利权人注重标准本身的定价,并在标准采用前对此作出承诺。

 我国专利丛林问题的产生有着更复杂的背景,其解决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国专利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面对跨国企业的专利布局,穿越国际专利丛林,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必经之路。中国企业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和学习日、韩企业破局美国企业专利丛林的经验,增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能力,另一方面要联合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等机构组建专门的团队,对国际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丛林进行剖析,研究规避的途径。比如,我国2002年成立的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工作组,以绕过竞争性国际标准视频和音频数据压缩标准MPEG-4/H.264的上百项专利丛林为己任,其于2006年建立的AVS标准是我国第一个音视频领域的基础性标准,成功绕过了MPEG-4/H.264的专利丛林,是我国应对国际专利丛林的成功典范。

 垃圾专利丛林不仅导致基础性技术的利用不足,阻碍技术革新,还会引发大量的恶意专利诉讼,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清理还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鉴于垃圾专利丛林问题可能带来严重的危害,我国对此应及早采取措施,予以梳理和预防。由于我国在用国家创新体系指导科技创新方面起步不久,需要利用政策刺激专利的大力发展。因此,我国不能像美、日等国采取抑制专利的政策来解决此问题。在研究美、日等国创新政策演变历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知,解决我国垃圾专利丛林问题的一个关键着眼点应是调整和改进我国目前的专利资助政策,将强化促成创新的竞争机制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单纯追求数量。因此,政府专利资助费用的获取应该是竞争性的。政府的资助政策应从资助的实体条件,包括资助的专利类型、自主的专利费用种类、资助的额度标准等方面,以及资助的程序条件,包括资助申请的评审机构、资助获取的竞争性条件、资助申请文件的完备标准、资助机构的相互协调、资助项目的公示异议、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全面提高资助政策的引导作用,培育高新技术创新环境。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大幅度增长,我国也应相应的改进专利审查制度。对于申请数量较为集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我国应适时加大审查力度。一是完善专利检索系统,将刚提出申请但没有公告的专利纳入检索系统,以供相关当事人及时获取信息,采取应对措施。二是,专利检索系统应对同一领域的相关技术进行归类,便于企业及时发现和破解专利丛林问题。三是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明显属于恶意申请的情况,应马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责任编辑 庄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