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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系统化创新理念 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12-08-13

 

            

                                                                   马一德*

                                 

 摘要: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的需求出发,树立“技术创新、市场运作和知识产权三者有机结合并高效运转”的系统化创新理念,致力于把握全球科技发展的新趋势,致力于引导体制创新的新方向,致力于提升国家和企业的创新能力,致力于营造和优化自主创新环境,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

 关键词:创新体制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 市场运作

 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题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的报告中指出,国家创新体系是公共和私人部门中的组织结构,这些部门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一个国家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着国家的创新业绩。2008年6月,国务院恰逢其时地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历史性地把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成为为我国创新体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是相对于现实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亟需提上日程。

 一、构建我国高效能、现代化国家创新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是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应对国际经济挑战的必经之路

 从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来看,我国要想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必须走创新型国家的道路,通过建立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才能突破资源环境的瓶颈,实现经济的内生化增长。

 第一,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是实现全球友好生态环境的需要。从全球经济来看,未来几十年,世界上包括我国 13 亿人口在内的 20亿至30亿人将逐步进入现代化行列,能源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压力将大幅上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地球有限承载能力的矛盾将日益尖锐。地球文明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危机,传统的大量耗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难以为继,全球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创新经济发展方式。

 第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是实现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划分,世界上的国家可划分资源型、依附型国家和创新型国家。资源型国家主要是指依靠自身丰富的资源增加国民财富,如中东产油国家。依附型国家主要是依附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技术而获得发展的国家,如拉美一些国家。创新型国家是将大幅度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基本战略,依靠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源泉,并由此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目前公认创新型国家约20个,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这些国家研发人才丰富,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对外技术的依存度均在30%以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只有10%左右。20个创新型国家拥有的发明专利总数占全世界的99%,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一般在70%以上,美国是80%,经济增长实现了集约化。

 第三,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是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需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国际经济和科技制高点已经成为世界发展大趋势,科技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国家创新战略,以促进本国的科技创新成果最大程度地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继而提升本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振兴本国经济、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迫在眉睫,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下一轮的经济增长

 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成功地实现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的综合国力、国际地位、人民生活水平都获得显著提高。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排名世界第二,但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同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和棘手。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我国东南沿海的出口产业受到很大冲击。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称,“仅2008年上半年,中国有约6.7万家依靠低成本战略生存的中小企业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原因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超过1万家中小企业倒闭,有2/3的纺织企业面临重整,超过2000万工人被解聘。”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位于国际产业低端链的中小企业,其生命力之脆弱可见一斑,这使我们认识到,既有的出口驱动型发展模式已经不可持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然成为我国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共识。

 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很多关键技 术和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先导性战略高技术领域科技力量薄弱,重要产业对外技术依赖程度仍然较高。 因此,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

 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陷入两难境地,也与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内生动力不足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旧的发展模式必须要改变,房地产价格和物价水平需要调控,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必须要抑制;另一方面,因为创新机制不健全,缺乏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为了防止经济增长受到影响,在调控时又不能尽力。因而,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发挥国民创新和创业精神,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变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国内市场环境都要求我们加紧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功能。只有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模式

 运行优良的国家创新体系是确立创新型国家地位的决定因素,成为一国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由于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体制和政府作用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多样性和体系效率上的差异。发达国家在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方面已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它们牢牢占领了世界科技和商业发展的制高点。它们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领域中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占全球同类专利总量的90%左右。这些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模式和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我国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培育自主创新动能,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早日建成创新型国家。

 (一)美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模式: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以立法促进创新能力

 美国是国家创新体系发育最为完善且运行顺畅的典型国家。2002年美国“商业科技管理部门的总统预算”指出,政府的作用是创造一个积极的环境,在此环境下,创新和财富创造是由私人或企业(而非政府)繁荣发展的。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特点是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政府仅进行必要的干预。政府只从供给、需求和环境保障等几个方面实施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措施,促进美国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在美国“新经济”发展中,政府的直接干预减少了,但它的作用并没有减弱,反而更重要了,政府的职能集中于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为实施持续创新提供政策和制度条件。

 1、为市场主体提供创新的法律、政策环境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技术创新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形成了技术创新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这包括:《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技术扩散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等。美国政府在国家法律的高度上对技术创新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条文规定,一旦出现任何分歧或纠纷,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判断和裁决,这为国家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为技术创新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大力资助基础科学研究

 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把基础科学置于重要地位,2006年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 ·雷文提出美国科研创新成功的关键是政府一直坚持科研经费拨款的三原则,这三个原则分别是: ①联邦政府承担资助基础研究最重要的责任。②大学而非政府的研究院所或者私人行业的研究院所从事基础研究。③对于科研项目的大部分拨款,原则上不看商业成果,而是看其科学价值。这足以看出美国政府对基础研究的重视程度。

 3、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

 美国政府为国家创新体系营造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有效的激励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 ①竞争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许多公用事业部门放松规制,引入激励性规制,促使竞争深度和广度大大拓展,导致各创新主体唯一出路是增强竞争力,不断推陈出新。②产学研合作体制。20世纪从 80年代开始,政府的作用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即利用“联盟”来提高各市场主体的所得利益。在美国超过 20所大学建立了 100多个正式的大学和企业联合研究中心。③政府采购支持。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1933)规定凡是用纳税人的钱采购的商品,必须优先采购纳税人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此外,加上税收优惠制度、政府政策体系以及创业文化因素等就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国家创新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

 (二)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模式: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实行政府“强干预”的策略

 二战后,日本通过实施“技术立国”战略,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内部运行机制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但政府介入的程度比美国要大,因此,人们把它划为政府直接干预的发展模式。战后日本的大部分大型科技项目都是“政府的直接干预”和“产、官、学密切联合 ”的结果,这是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特色。在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对国内创新活动采取积极引导和重点扶植的强干预政策。

 1、对关键产业重点干涉

 日本政府突出了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2003年日本确定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环境、纳米技术新材料为科技发展的四大重点,加上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建设以及宇航与海洋开发等前沿科学,形成了日本科技发展中突出瞄准的八大领域。

 日本政府还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尽可能大地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并加以改造。与美国等国的创新相比,日本更偏向于过程创新、渐进创新,着眼于降低工业成本。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可以说是日本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2、对创新体系提供正确的战略导向和法律保障

 日本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提出将 “科学技术创造立国”作为基本国策。《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日本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日本政府此后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依靠低成本优势,迅速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于是日本再次调整了国家发展战略。2002年日本颁布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及2003年成立的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为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和行政保障,正式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 ”的国策。

 此后,日本新制定或修改了21项知识产权相关法案,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家。与此同时,日本每年都会公布其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明确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中的职责,加强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努力地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

 3、对自主创新进行强大的资金投入

 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有强大的资金支持。第一和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实施期间,正是日本经济停滞、政府财政困难的时期,其他的预算支出要么缩减要么持平,而科学技术相关的经费却稳步增长。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近几年日本每年研究经费的总投入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在全球保持着最高水平。

 日本政府通过减税方式,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日本企业也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经营资源,将知识产权战略置于经营战略的首位。日本的大企业几乎都设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其人力、物力、财力和科研成果均不亚于国立研究机构。许多大学都设立了知识产权本部、技术转让办公室。21世纪以来,日本每年新增专利近20万件,新增专利数连续10多年高居全球三甲。

 (三)芬兰的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模式:以政府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局的创新网络

 在芬兰提及“创新”二字,最具特色的就是其卓越的“国家创新体系”。1990年,芬兰在其政策报告中首次引入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开创了创新理论体系与国家决策部门实践相结合的先例。经过数十年的不断修正和完善,芬兰“国家创新体系”在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不仅是芬兰制定其国家科技政策与创新计划的基本框架,更是当今各国在国家层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学习和借鉴的典型模式。芬兰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是教育与科研,主要由政府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科技产业园区以及企业等一系列机构单位构成。

 成立于 1987年的国家科学与技术政策理事会是该体系的领导机构,由总理亲自任主席,主要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的制定。教育部和贸工部则分别负责上述政策的实施,以保证其落实。作为专设的资助机构,芬兰研究院主要对基础研究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对象多为高校与科研院所;在应用研究和试验领域,国家技术与创新资助局则是最重要的资助单位,每年资助费用占到了芬兰全国R&D支出的 1/3,是名副其实的项目“赞助人”。

 (四)爱尔兰的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发展方向,中介机构广泛参与

 爱尔兰的国家创新体系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政府机构根据国家发展目标制定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资金支持流向;另一部分则是爱尔兰创新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中介机构。这些部门在爱尔兰产业发展准则的指导下互相协作,推动爱尔兰创新事业的发展。就业部则具体负责创新政策的实施。企业贸易与就业部是爱尔兰最重要的科技创新部门,下设爱尔兰工业局、企业发展局、科技基金会等中介机构,并通过企贸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加以协调。

 这一组织结构中有两点尤其值得关注:第一,组织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爱尔兰国家创新体系决策与创新机构包含有诸多的横向协调机制。除最高协调机构之外,跨部门科技委员会协调部际创新合作,而企贸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则负责各中介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第二,中介机构的准政府地位。企业贸易和就业部下属的主要中介机构,如爱尔兰企业局、爱尔兰工业发展局以及爱尔兰科技基金会均为准政府机构,它们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购买、拥有和出售资产并从投资中获益。这些中介机构从企业贸易和就业部获得补助金,企业贸易和就业部则向这些机构派出代表。虽然在所有权上完全归国家所有,但是它们的内部组织和决策方式都是完全独立的。这种实体地位赋予了机构很大的灵活性,对促进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学习。

 (五)美国和日本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相互竞争带来的启示

 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其相互竞争、共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简单勾勒了发达国家创新机制的运转模式:政府、大学和企业在创新政策的调整下,形成一套有效运转的合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刺激各创新主体的创新潜能,提高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由此占据更有利的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了通过知识产权将其利益制度化的需求。企业将其技术优势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然后以此作为取得更大利益的竞争手段。当新的技术进步打破了这一平衡,一国将通过调整创新政策,将技术研发瞄向新的创新点,赢取新的优势,促进新的创新。作为一国创新体系中的主要环节,创新政策和立法不断刺激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在激烈的国际经济贸易竞争中寻求平衡和突破,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形成一套良性运作的机制。

 我国地域辽阔、人才资源丰富,完全有条件把上述几种创新体系模式的做法有选择地吸纳过来的,并辅以配套政策措施,可以在实践中形成一个既博采众长又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体系。

 三、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被迫卷入到以美日等国引领的知识经济的全球化竞争中的,其创新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路径。

 (一)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2005年,国务院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又批准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战略实施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7个政府部门建立了本领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领导机构,16个部门颁布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战略实施体系基本形成。正是在这一体制推动下,我国各行各业开始部署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虽然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还不完整完善,未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具体表现在:一是创新主体(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相互脱节互动少;知识创新体系中,基础研究机构和研究实力还比较弱;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未确立,技术创新体系不健全。二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欠缺,没有提供完善的创新软件基础设施(制度、政策、法规)和硬件基础设施,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力度有待加强。三是创新的人才基础仍不够雄厚,虽然教育水平有较大发展,但我国国民总体教育水平并不高,文盲半文盲人数约占人口的15%,离教育现代化的起限相差8.5%;科技人才总量增长迅速,但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尤其是科学家和工程师)指标依然较低。四是科技中介服务行业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功能单一、服务能力薄弱,使得我国很多科技成果束之高阁。五是创新尚未成为全民族的主导文化意识;国际互动机制中,我国的产业技术学习主要是“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消化吸收和原始创新的投入较少。

 由于国家创新体系尚未健全,导致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离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还有较远的距离。

 (二)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受行政体制所限,我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创新机制,政府、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创新上一直各行其是,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运作,演化至今。[1]具体表现为: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尚缺乏高规格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我国在国务院层面还没有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只是由28家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来组织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两年多来,联席会议在促进各部门统一行动、互通信息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受协调层级和组织模式等客观条件所限,联席会议在协调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时往往要付出巨大的协调成本,在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统筹解决上难度依然很大,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诸多环节,涉及科技、经济、贸易、文化等各个领域,其贯彻实施需要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个层面合力推进。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独立完成,只能依靠更高层面的领导机构加以统筹协调。

 在美国,联邦政府在总统办公室内设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8个联邦机构制定和执行《联合执法战略计划》,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日本成立了由首相领衔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专家组成,共同推进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韩国政府也计划于今年成立由总统或总理领衔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委员会,全面实现韩国知识产权竞争力战略。

 2、国家创新资源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掌控,现有的激励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

 我国创新政策的落实依靠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执行,大量创新资源集中在各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手中,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来实现创新受制于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眼光和重视程度,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能否获得国家的创新资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国家部委和政府部门的沟通效果。

 在知识产权具体政策层面,政府行政力量在某些领域过度干预,往往弱化了市场主体的自觉意识,如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类型的专利资助优惠政策,对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的费用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有的甚至是超额补贴,造成了市场行为的扭曲。

 在政府主导的评价体系中,把专利数量作为个人、单位和地方政绩和业绩的重要指标加以考核,并直接与职务、职称、待遇、福利挂钩,使专利依靠市场运作的投资回报模式又转变为传统的科技奖励模式,使得越来越多市场价值不高的专利出现并干扰有价值的创新。

 有些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并未与企业建立平等公开的沟通路径,导致许多企业无法切实地受益于国家的创新政策,没有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真正主体,而大部分企业事实上也并不依靠技术创新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2]长此以往,国家自上而下传达的创新政策所起到的激励作用,最终被各地不一的落实手段所削弱,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于创新的驱动作用微乎其微。

 3、以政府科研部门、科研院所及大学为创新主体,导致技术创新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主要的科技力量存在于政府科研部门、科研院所及大学,而不是企业,由于这些单位的科研工作,不参与市场运作,因而片面强调高新技术的突破,忽视市场需要,导致我国虽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但生产技术尤其是批量工艺技术水平非常落后,科研成果不能转化成生产力,无法对国民经济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3]。由此产生了日本学者星野芳郎先生提出的疑问:“能够发射通信卫星的中国为什么不能认真地设计和生产电风扇”。[4]

 4、保障知识产权顺畅流转的法治环境远未形成,使得知识产权价值难以体现和运用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机制最关键的载体,既是创新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创新发展的保障。但是,我国政府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方面仍不到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有法不依”、“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由此保障知识产权顺畅流转的法治环境远未形成,市场机制难以在配置知识资源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不高,难以用市场机制的方式充分激励创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基于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需要。发达国家不断施压,要求我国对其知识产权采取高强度保护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间内以“飞跃性、突变和超常规的方式建立的”。[5]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工作长期着力于“保护”这一主题,而鲜少触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问题。[6]知识产权脱离科技研发和市场经济,被长期作为一个法律命题来对待,知识产权被等同于知识产权法,以至于人们一提及知识产权就会不自觉的联想到这是法学家的事。[7]而法律层面的研究往往从权利保护的视角出发,忽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也并不关注如何激发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推动作用。[8]

 5、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各要素缺乏系统性,创新总体上处于低效能状态

 与美日等国的创新路径相比较也可以发现,我国创新发展的主要症结在于我国未建立起系统的创新体系,所有创新要素未能有效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

 (1)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企业应当是最重要的创新主体,然而由于获取创新资源成本过高,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导致我国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在国际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大部分企业不以创新作为竞争手段,反而依靠市场投机谋取短期利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作为我国创新工作事实上的主力军,政府研发部门、科研院所及大学的技术研发不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其创新成果面临产权化和产业化困境,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其创新活动缺乏后续推动力。

 (3)作为创新体制的关键载体和制度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高于本土的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又缺乏相关公正政策体系的支持,既不能刺激发明创造,激励科技投资和吸引外来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新技术和新知识的传播和模仿。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这三大创新要素之间未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互动机制,未能共享资源和信息,积累经验和教训,实现互助和促进,而长期在各自的体系内运作,作为三个独立的命题存在,这是我国创新体制中最大的问题。

 四、我国亟待树立系统化的国家创新理念

 创新体系的运行创新系统能否高效运行,不仅仅取决于各行为主体自身,还受制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创新主体所处的环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7年的《国家创新体系》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技术变革并不以一个完美的线性方式出现,而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反馈、互相作用的结果。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企业,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获取外部知识的方式。外部知识的来源则是别的企业、公共或私有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部门”。

 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最为紧要的任务,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创新体制,尤其是有效运作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将技术创新、市场运作和知识产权三者有机结合并高效运转,以推动经济的发展。而要完成这项任务,首要的是要树立更科学、更系统的创新理念,特别是知识产权在这一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应得到全新的解释。如下图所示,现代创新体系应涵盖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三大环节,技术创新是基础,市场运作是目的,而知识产权是将技术与市场勾连起来的重要手段,三者相互融通,互相促进。而创新政策和创新立法则覆盖到所有创新环节,预测和评估创新体系的运行效果,调节和刺激整个体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图1  现代创新体系示意图

 (一)技术创新为先导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841)首次提出了“国家体系”的概念,强调了国家专有因素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政策选择的决定性影响。他从国家的角度而不是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后进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问题以及后进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所应该采取的政治经济对策,明确提出了后进国家在面对先进国家的技术限制和技术限制和技术封锁的情况下所应该采取的国家技术战略,强调了一国内生性科学技术能力具有异常的重要性。

 技术创新是指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原料、新市场或者新的工业组织形式等。[9]进入21世纪后,在信息技术推动下形成的知识经济使技术创新呈现出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的“双螺旋结构”共同演进的特征,这种创新模式更加强调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驱动,以市场为导向[10]。现代创新理念应及时体现这种变化,对其中技术创新环节的阐释不仅应包含对于技术研发的进步性要求,还应包含技术研发与实际应用的贴合性要求。

 技术创新不是单纯的科技研发活动,而应与市场和用户紧密结合,研发立项时就充分考察拟开发技术的可形成专利性、转化率、实用性和推广性。因而在整个体系中,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和市场。市场效应是判断技术创新是否具有价值的最终标准,而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分布状况,则是分析市场环境、规避市场风险和预测市场效应的最直接依据。技术研发只有事先经过严谨的市场分析和知识产权调研才能实现有效创新。

 (二)知识产权是关键

 在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是国家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正确道路。

 技术创新只有与知识产权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才能形成乐于创新的社会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制度是则为创新体系运转提供制度支撑,是国家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密不可分,自主创新是知识产权的基础和源泉,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动力和保障。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实施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的进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法律权利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创新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来激励创新。因此,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一种创新的激励手段,优秀的创新成果只有转化为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激励更多的创新。鉴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弊端,对现代创新理念中知识产权环节的认识应跳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着力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等环节。

 需要从整个创新体系的宏观视角,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倡导企业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环节进行统筹规划,以市场为机制、以商业价值为核心,将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紧密结合,将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到每个创新环节中,加快创新成果产权化和产业化,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帮助企业获得持久性的竞争优势。

 (三)市场运作显效益

 市场运作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营阶段。传统的市场运作模式是生产商品和营销商品的结合。知识经济时代,市场运作越来越强调知识产权的作用,不仅要求商品更具有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还要企业握有足够优质的知识产权以形成强大的权利网络,在商品的生产和营销外构建市场进攻和防御体系。更有甚者,知识产权本身也日渐成为企业的主要商品,买卖知识产权成为某些企业的主要盈利模式,如美国高通公司。

 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布局、管理和保护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现代创新体系中的市场运作环节,不仅意味着商品的简单生产和营销,还意味着充分利用技术和品牌的力量,增加产品附着的知识产权,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以知识产权为战略武器,营造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政策立法须保障

 战略分析大师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的“钻石模型”。波特运用“钻石模型”对国家竞争优势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国家只是企业的外部环境,政府的目标应当是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一国国家竞争优势的获得,关键在于能否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而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和创新能力对国家产业集群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除了市场环境对创新体系的建立具有引导作用外,政府的创新政策无疑对创新体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消除影响创新的各类障碍,通过加强对创新活动产生影响的人力资本投资、对科技的投资,构建对企业创新有利的商业环境。

 创新政策是政府利用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创新体系中的某些环节进行调节,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美、日等国就是通过不断变革创新政策来推动一国创新体系的完善。但与我国不同,美、日等国创新政策的目标在于营造一个更具竞争性的研究环境和竞争性研究资助,而并不直接致力于激励创新成果的产出:他们会根据当下的经济和科技形势,制定具有一定方向性的创新计划,每个创新计划在选择资助项目时,会向全社会公开其竞争条件,在筛选时全方位的考察该项目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激励企业为获取政府资源而自发增强自身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运作的把控力。[11]

 创新政策的实施效果,取决于政府对于创新需求的敏感度和对创新体系的控制力。在我国背景下,尤其需要从整个创新体系的全局出发,深入研究创新体系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关系,准确把握创新需求和创新动力所在,明确创新政策的目的是营造具有创新性的竞争环境,通过完善创新资源的分配、创新资源的管理和创新成果的评价等诸多环节,构建公平、有效、畅通和循环运作的创新体制。创新政策经反复实践和修正,最终通过立法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为更广的领域适用,从而完成创新体系的循环。

 (五)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需紧密相扣,互为一体

 现代创新理念应树立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三大环节互为一体的观念,其中技术创新是整个创新体制的基础,市场运作是创新的目标,知识产权则贯穿整个体系:创新政策以现有的知识产权状况为基础,对未来的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激励;所有创新主体则遵循市场需求和政策引导,开发出具有市场价值的创新成果,并通过专业和便捷的支撑服务体系迅速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然后企业通过科学的战略布局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形成有利的市场竞争形势,最终取得经济效益;最后政府通过对市场的反馈信息进行搜集和研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对先前的创新政策进行评价和修正,为制定新的创新政策提供制度框架。由此,整个创新体系能够有效运转,促进经济发展。

 五、树立系统化创新理念,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

 今后十年,国际格局仍处于深刻变动之中,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世界主要力量的此消彼长的态势依然显著,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国必须把握好在全球经济分工中的新定位,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争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后十年,也是我国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要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的需求出发,树立“技术创新、市场运作和知识产权三者有机结合并高效运转”的系统化创新理念,致力于把握科技发展的新趋势,致力于引导体制创新的新方向,致力于提升国家和企业的创新能力,致力于营造和优化自主创新环境,构建高效能、现代化的国家创新体系。

 (一)国家创新理念需要进一步除旧立新

 理念的落后往往比技术的落后更可怕。技术的落后可以通过科研机制的调整、高额研发费用的投入来改善,但理念的落后则可能造成全方位的落后。因此,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国家创新体制,首先要进行创新理念上的革新。只有充分了解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以更开阔的视野,从更宏观的视角把握现代创新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更彻底更深入的探讨和解决我国创新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促进创新。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要摒弃传统的观念,将其放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对其作用和意义予以全新的阐释。世界经济形势已经不容许我国企业通过自身实践慢慢体悟知识产权带来的国际竞争的根本变化,很多中国企业在尚未完全明了知识产权是怎么一回事的情况下,就被发达国家跨国企业裹挟着加入到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对知识产权的领悟是否迅疾将决定这些企业的生死。因此,在全社会重塑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市场运作为目标,知识产权贯穿其中的现代创新理念刻不容缓。

 新理念的产生来源于对现实的把握和对经验的总结,新理念的推广也要依托于经验的传播。而对经验最有借鉴需求和吸收能力的又是政府的领导者和企业的管理者,因此,如何实现创新理念的变革,关键在于政府的领导者和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在我国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和政府政策导向对于企业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环境下,政府对于新理念的认同和推广意义重大。所以说,创新理念的革新实际上是一项政府和企业的世纪工程。

 (二)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组织架构

 由于国家创新体系涵盖一国经济发展的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往往分属于不同政府部门管辖,因此要协调好创新体系各环节之间的关系,需要首先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机制。尤其是现代创新体系更强调各环节间的融通互动,也更考验一国行政体制的灵活性和配合度。在我国,要建立现代的创新体系可能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更多,仅从中央部委来看,就会涉及到科技部、发改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等,每个部门只分管创新体系不同环节的部分工作。因此,要将这些部门全部调动起来,以构建全国创新体系为目标,在部门间形成一套运行流畅、配合密切的联合工作机制,是我国创新体制改革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现代创新理念能够得到有效贯彻的关键。

 许多国家为此专门成立了由各政府部门领导人一起组成的联合办公组织,以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以日本为例,一是政策决策机构合署办公。日本在颁布《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以后,成立了由首相任主席,与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内阁大臣及科学技术领域的知名人士共同组成的内阁府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该会议每月都要召开有首相参加的全体会议,专门负责制定基本和全面的科学技术、资源分配政策,以及评价国家重大研究项目。为解决由于大学归文部省管辖,科技厅负责其他组织的科技工作,而导致的大学与其他研究机构和组织之间难以互助支持的问题,日本于2001年将首相府科技厅和文部省合并,成立了新的文部科学省(MEXT),以系统地、制度化地解决所有创新主体的资源分配问题。[12]二是设立高级别的政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战略。日本于2002年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成立了由首相直接担任本部长,官房长官以及科学技术、文化科学和经济产业部门的大臣担任副部长,其他部门的大臣以及有见地的知名人士担任成员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专门负责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13]

 根据我国的情况,建议由国务院统筹领导国家创新体系发展,在国务院下设立“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任主任,由科技部牵头,发改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领导人组成,并邀请各创新主体的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加入,专门负责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由总理任主任,意在使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能够跳出单个政府部门的局限,使“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委员会”拥有更高的政治权力和行政地位,能够从整个国家体系的视角,更有效率的开展工作。该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负责我国创新体制的研究、设计、构建和完善,具体职责为:(1)国家创新政策的制定、修正与监督执行;(2)与国家创新相关的行政权力和政府资源的统一配置、整合和调整;(3)各创新主管部门之间的统一和协调,建立沟通协作机制;(4)构建政府部门与各市场创新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由于现代创新体系是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三个环节之间的协同运作,因此“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应覆盖这三个环节,将我国技术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统一起来,形成系统创新的新内容,一并由该委员会负责。

 (三)调整创新政策制定的方向,对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创新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查缺补漏

 我国创新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每个政府部门都各自出台有自己行政领域内的创新政策。但从整个宏观创新体系来看,这些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融通性,存在重复和空白的地方,尤其是各部门业务衔接的地方政策规定往往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许多需要政府资源支持的新兴业务又没有相应的部门负责对接,在政策上存在激励匮乏的情况。因此,要建立全新的、系统的创新体系,有必要对我国的创新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整合。

 首先,需要重新确立创新政策的目标,调整创新政策制定的方向。我国自2002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至今也近十年,原有的创新政策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也显现出了它的弊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创新政策需要进一步提炼和修正,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我国应该积极调整创新政策的激励方向,从原来单纯注重创新成果、创新形式、创新数量、几个重点创新型企业、具体创新型行业等具体目标,转移到宏观创新体系的建设、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助协作、创新主体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创新性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营造等更为系统化的目标上,同时综合考虑实现创新的速度、创新的社会管理、国家资本的活跃程度、外来投资的规模等因素,将创新政策与财政、税收、贸易等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结合起来总体设计。

 其次,在上述方向的指引下,由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委员会主持,对我国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创新政策进行梳理整合,查缺补漏,尤其是要注重打破创新体系各环节间的隔阂,在相关行政部门和创新主体之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使所有政策都统一到创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一最终目标上,发挥其最大的激励作用。

 (四)注重国内外创新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加强对我国政府领导人和企业管理者的经验传播和理念培训

 技术可以引进,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只能内生。在企业内部,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制度创新,调动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掌握自主创新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激活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的主体。

 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竞争中屡屡受挫,学者们常将其原因归结为从政府到企业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14]然而,仔细回顾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史可以发现,自1993年我国第一起知识产权诉讼“王码五笔字型专利纠纷”至今,已有近20年,这些年间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得数不胜数,因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运作的成功和失败而浮沉的企业也不胜枚举。[15]因此,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运用知识产权的经验和教训,却由于创新体制的局限,这些经验被局限于企业个体层面,随着企业的死亡而消失,未能及时得到总结和吸收,并提升到体制层面,为所有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所用。

 知识经济和全球化已经让国际市场竞争的形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主动或被动卷入国际产业链中。那些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有敏锐把握的企业,由于较早尝到了知识产权带来的痛苦和快乐,因而能够主动积极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增强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说历史的经验具有厚重感,那他们的经验具有鲜活性。一方面要吸取历史的教训,及时将这些经验收集、总结并传播,尤其是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企业的管理者传播,让他们有感同身受的体会,促使他们切实认清自己企业和行业所面临的形势,从而做出更长远有利的抉择。另一方面,还要对政府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业管理者进行创新理念的系统培训,从理论上提升他们对于创新的认识水平,培养全局观念和长远眼光,增强其对创新机遇的把握能力,促进经济的创新发展。

 (五)以公共财政为杠杆,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机构,加快培育知识产权金融市场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在产业化初期的财政投入能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福尔曼、波特和斯特恩(Furman,Porter和Stern,简称FP&S)认为,公共创新基础设施、集群特有的创新环境、基础设施与集群之间的联系质量三个因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创新效率。其中,公共创新基础设施包括原有的技术经验积累,投放于科技的人力、资金和各项公共政策等;集群特有的创新治理环境包括高质量和专业化的要素投入、企业战略与竞争环境、相关支撑产业的存在等;基础设施与集群之间的联系质量包括大学体系大量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与网络等。而我国目前的R&D经费尚不及美国的1/30,约是日本的1/18、韩国的1/2。

 这些数据说明,我国要支持知识产权产业化还需要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是要实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支出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以上,占GDP的10%以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对国内企业研制并首次投入市场的国家有重大需求的自主创新产品,由政府出资进行首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对于能够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的自主创新产品,军方应当优先予以采购。

 二是以政策性融资和担保为导向拓宽资金供给渠道,通过财务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从制度层面给予激励,为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要在财税政策上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如对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研究开发的,返还相应所得税;对符合政府导向的企业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实施奖励,给予奖励或贷款贴息等。三是要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如知识产权评估、鉴证、拍卖等机构,还包括为中小企业研发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地区性创新服务中介,规范知识产权要素交易市场,降低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的费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四是要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金融市场,实现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高效对接。

 (六)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关乎一个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美国80%的科技力量在企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是目前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一是企业对科研不重视,相当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甚至于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二是企业高层次人才补充困难,即使是作为国有企业主力军的154家国资委直管的大企业,硕士学历以上者也只占职工总数的2.1%。三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足,全国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才大约0.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3%以上,1%被称为企业的“死亡临界线”。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温家宝总理也指出,“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有效整合产学研的力量,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支持产业基础和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活动。

 企业也要采取必要措施,实施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外部融资、产学研合作投入的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开辟技术管理人才与专业科技人才“双通道”的人才开发机制,广泛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完善对企业创新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企业要建立技术创新文化,营造既勇于探索又宽容失败的氛围。

 (七)鼓励知识产权贸易与国际合作

 需要大力鼓励知识产权贸易,作为对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支持。

 第一,通过知识产权贸易将国外的先进科技和品牌管理理念等引入国内,缩小与知识产权强国的差距,为我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要鼓励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出口,打造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利用国内的优势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知识产权的贸易输出,将我国的航空航天产品、生物医药制品、中医中药、中国传统文化产品等推广到世界范围,并结合与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取得在这些新兴市场上的先占优势。

 第三,要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联合研发、业务外包和知识产权贸易等途径,提高我国技术水平。积极探索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的途径,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研究与合作,通过在合作交流中提升我国的科技竞争力。

 第四,利用业务外包,以最小的成本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水平上的不足,使我国企业能有效地利用国外的科技资源,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水平得到飞跃式的提升。奇瑞汽车公司将车型的设计业务外包给意大利的设计公司,并获得成功,是知识产权业务外包的著名案例。

 最后,在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有更为广阔的视野,不应当只是紧盯着竞争已经白热化的欧洲和美国的市场,还要采用“蓝海战略”,将目光放在更为广阔、潜力巨大的非洲、东北亚和阿拉伯地区的市场上。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我国的企业能够和日本、韩国以及美国等的竞争对手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甚至我们还具有文化认同度等方面的优势。

 (八)鼓励知识产权民间组织的发展,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实施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

 近20年来,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与民间知识产权组织的密切合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直接涉及企业利益,美国企业组成各种行业和地区性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动,并与国会及行政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例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代表1350家版权企业(产值占美国GDP的5%以上),每年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特别301条款”名单。

 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的会员都是日本各产业的重要公司,该协会会员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占全日本总申请数量的71%。知识产权协会是日本特许厅和企业间的联络纽带,有效地促进了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对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提供创新服务的民间组织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推动企业、大学和其他知识创造者进行创新而提供包括专家咨询、项目评估、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营销、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九)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执行情况的评审和督察制度,开展行政指导,改进行政和司法服务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实施状况的双向反馈机制。通过设立“国家创新体系专家委员会”等形式的非政府机构,广泛吸收来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反馈意见,不断对国家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行动进行评价和调节,通过对国家创新战略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使我国的国家创新战略有更大的弹性,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和科技环境。

 二是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执行情况的评审和督察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审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督导检查和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对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成果的质量鉴定,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及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等。向公众提供更多实用信息,简化申请程序,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迅速有效运行。

 三是要不断完善行政和司法服务,通过开展行政指导等形式,协助企业进行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改变以往被动的做法,更好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创造、扩大和使用知识产权资产,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走向“主动”。

 四是要继续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注:


* 作者简介:马一德(1967-),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管理系博士后,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管理。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宏观经济研究部的专稿《我国国家自主创新体系问题探讨》就指出:我国“国家层次上的自主创新体系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个真正解决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好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我国在创新活动组织、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制度供给方面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及战略协同机制。”来源:
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hannel.Web/,专稿发布时间:2006年9月29日。
[2]尤其是最具有创新需求和活力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夹缝中谋生,长期被排挤在国家创新体系之外。相关研究可参见:吴晓波,《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 
[3]有学者将此总结为:“科技在“先进性”的旗帜下勇往直前,而经济领域所需要的科技却存在“短缺”现象,生产技术尤为落后。”见王大洲、关士续:《制度、技术和创新——技术创新研究迫切需要开拓的一个新视野》,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6年第6期。
[4]见远德玉、陈昌曙:《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该书指出:中国在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即在发明成果商品化方面,要低于日本一个数量级;在生产技术水平方面则要相差两个数量级。而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最终决定一个国家的技术实力,影响着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5]见谢晓尧、陈贤凯:《知识的产权革命——知识产权立法的“中国奇迹”》,载《法学评论》,2010年03期。
[6]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政府举措中看出,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开始就注重构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90年代又迫于美国的压力多次修法和制定新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994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4年8月,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至此,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时间长达20年。也就是到了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出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被系统的提了出来。到了2008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出台,“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方针才被明确下来,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问题才被予以重视。
[7]我国权威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刘春田、吴汉东、蒋志培等,都是法学背景出身,他们的研究方向都偏向于较为理论化的著作权、商标等领域,而对技术背景有较高要求的专利领域却较少涉及。
[8]参见袁真富:《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从保护到经营之知识产权观念的改造》,载《知识产权》,2006年04期。
[9]此处引用熊彼特(J·A·Schumpeter)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对于“创新”的解释。
[10]见宋刚、唐蔷、陈锐、纪阳:《复杂性科学视野下的科技创新》,载《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8年02期。
[11]比如美国的先进技术计划就是通过《联邦公报》来公布资助获取的竞争条件,然后通过一个竞争性的同行评议过程来筛选项目。同行评议分为技术评议和商业评议,前者考察技术的重大创新和高技术风险以及该研发计划的可行性和质量,以及项目参与人的经验和资质;后者考察拟开发的技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潜力,给与资助的必要性,以及申请中提出的使该技术商业化和实现经济效益的路径,以及该项目的商业工作人员的经验和资质。同时,该技术还设有经济评估办公室,对受资助的项目在整个存续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在结束后若干年内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见注1,第49页。
[12]见注1,第38页-39页。
[13]见新华网:《日本成立高规格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小泉担任部长》,2003年02月27日,
http://news.sina.com.cn/w/2003-02-27/140260660s.shtml,最后浏览时间:2011-8-7。
[14]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战略转型期》,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01日;另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该文认为,中国正是由于仅用了10多年时间,知识产权制度就实现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中国没有发达国家所经历的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
[15]17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走出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80年代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这段时期是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大量跨国企业涌入我国,通过并购等方式消灭了我国大量本土品牌,开始在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到2002年中国入世,正是在这段时间内,中国以廉价劳动力和环境破坏为代价日益发展成为“世界加工厂”,由此融入到国际产业链中,却一直无法摆脱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命运。第三个阶段是2002年至今,中国企业开始真正跨出国门,意图在国际市场中谋求一席之地,但大部分企业因为技术实力和知识产权等问题折戟沉沙。可以看出,在这三个阶段中,知识产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参见吴晓波:《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调研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日本和美国21世纪的创新体系——十年变革之得失[R],2010.3—15.
[2]吴晓波.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3]远德玉,陈昌曙.中日企业技术创新比较[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
[4]王大洲,关士续.制度、技术和创新——技术创新研究迫切需要开拓的一个新视野[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6,(6).
[5]谢晓尧,陈贤凯.知识的产权革命——知识产权立法的“中国奇迹”[J].法学评论.2010,(03).
[6]袁真富.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从保护到经营之知识产权观念的改造[J].知识产权.2006,(04).
[7]宋刚,唐蔷,陈锐,纪阳.复杂性科学视野下的科技创新[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8,(02).
[8]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J].中国版权.2007,(2).
[9]赵志耘,郑佳.从专利分析走向看技术创新与经济周期的关系[J].中国软科学.2010,(9).
[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战略转型期[N].中国经济时报.2007-11-01.
[11]温芽清.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03).
[1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中国法.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