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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院长裘安曼发表《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19-06-27
我院执行院长裘安曼近期在《艺术版权》杂志(2014年第1期、第2期)连载《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文。
文章分别论述了“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含义”、“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资格”、“版权法中美术作品的使用”三项内容。
文章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讲一件东西是否“是”美术作品;而在版权法中,要看一件东西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美术作品进入市场,门槛可以很高。但构成美术作品,门槛却可以很低。所以,进入市场才是关注艺术水准的时候,而进入法律主要是在涉及使用的时候。使用对于美术作品,不仅是体现其艺术价值的途径,是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机会,也是引出版权问题的关键。不仅如此,使用还有促进美术作品创作提升的作用。由于使用是他人在使用,是市场在使用,之前使用者便要进行选择,有市场潜力的作品才有可能被选中。因此,尽管构成受版权保护的美术作品门槛可以很低,但进入市场实现版权的门槛却可能很高。争取作品被使用的机会,是作者不能不考虑的因素。这就要求作品有更高的艺术水准,显示更突出的独创性,以增加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美术作品的使用,既然是市场机会,就是一种引导。在健康的市场条件下,在良性的业界环境下,可以鼓励产生好的作品。这是使用之于美术作品(或美术创作)的又一层意义。这一层意义,在版权法的民商性质、平衡机制和政策工具作用之外,体现出它可以对文化产生积极影响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