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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著作权法加强网络监管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23-07-15

 

        随着新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互联网版权管理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都考验着各国政府的监管能力。同时,有关国家还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分享版权保护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在走访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尹俊均、郑炫纯律师后,对韩国最新修订的著作法中关于对网络侵权部分的最新调整予以解析。

  建立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部门各司其责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韩国不断修改完善著作权法。自1986年全面修订著作权法起,已经连续12次修订相关法律。尤其是2000年以来,更加重视版权制度建设,几乎每2年至3年就修改一次著作权法。最新的著作权法已于去年4月修正,并于同年7月实施。

  经过多年的努力,韩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条相对行之有效的互联网版权管理现行管理体制,其主要实行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版权保护课)负责制定及执行针对版权保护的综合计划;监管版权领域的运营;实施特别司法警察对网络侵权进行调查活动;对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以罚金;删除或停止传送盗版物、发出警告、封停帐户、停止留言板等纠正命令等工作。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公正利用振兴局)主要负责网上接受举报;登记国内外著作权人信息;搜索和提供信息;审议和分析,向文化体育观光部提出纠正命令申请;提出删除停止传送盗版物、警告传送者、封停帐户等纠正劝告;支持在线——离线著作权等搜查技术;建立数字证据资料搜集及分析体系,进行著作权取证(获取证据、保存证据、分析证据、提交证据等)

  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版权保护中心接受著作权人委托,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终止及删除要求;搜集针对特殊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以罚金的证据资料;取缔盗版物的离线供应及流通,如没收或废弃或删除。

  其中,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建立了纠正命令纠正劝告审议系统和版权取证系统,实践证明是行之而有效。自2009年至20107月,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实际成效,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优化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对侵权人发出纠正命令

  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重视优化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了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新设了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发出纠正命令的职能。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对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审议之后的以下三种情形,对在线服务提供者发出纠正命令:

  首先,对网络上传送非法复制文件时,对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做出警告,删除或停止传送非法复制文件的命令。

  其次,对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当其再次传送非法复制文件时,发出封停账户的命令。这主要是针对复制者和传送者的重犯行为,重点到考虑复制、传送的次数等因素。

  再者,对3次以上接受删除或停止传送命令的公告板,当出现严重混乱,影响到著作权使用秩序时,会被停止公告板服务。如果下达停止公告板服务的命令,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公告板的盈利性,开设宗旨、公告板的功能和利用方法、用户数、非法复制文件等所占的比率、已公布的非法复制文件等种类以及替代市场可能性、阻止相应公告板的非法复制文件所付出的努力、给予非法复制文件等的公布以及使用提供的方便度等。

  关于纠正命令的期间、范围,新法规定第一次被停止的时间为1个月之内。第二次被停止的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之间。第三次被停止的时间则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封停账户的范围指的是在线服务提供者为了识别管理用户而使用的使用权限账户,包括给予用户的所有账户,但电子邮件专用账户除外。停止公告板的服务的范围则是服务的全部或者是一部分的服务。

  扩大非亲告罪适用范围,加强对著作权人保护

  在线服务提供者是指给他人提供可通过信息通信网复制或传送作品等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线服务提供者应有通告义务。在线服务提供者以接受命令的日期为准,针对复制者、传送者做出警告;在5日以内通告删除、停止传送命令,在10日以内通告封停账户命令,在15日以内完成公告板停止服务命令的通告。韩国著作权法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通告采取措施的结果。

  韩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有权对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如网络硬盘的使用等范围予以界定,对违法者处以罚金。同时,韩国著作权法第142条规定,当权利人提出要求时,在线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阻断相关盗版物等非法传送的技术性措施。凡在线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时,将会被处以3000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170韩元)以下的罚金。其中涉及有关特殊类型(如以传送资料为目的)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范围,也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以通告形式对外公布。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下达对在线服务提供者的纠正命令后,对不履行纠正命令的在线服务提供者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此项罚款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处理的制裁,并非属于刑法行为,当在线服务提供者不服从罚款处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9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引入了依靠特别司法警察开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调查活动的做法。著作权法第140条及司法警察管理职务法第5条的规定,由特别司法警察对网络侵权进行调查,以取缔供应和流通领域盗版物的从业者,调查使用非法软件企业;调查非法上传者、在线服务提供者等不法活动。

  在韩国,著作权案件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种情形。亲告罪是指由被害人起诉,可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起诉的,则不能提起公诉。非亲告罪可以由被害人以外的具有起诉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把著作权侵权行为列为非亲告罪,即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侵犯著作权的罪犯(犯罪行为),这样就扩大了非亲告罪的适用范围,这是韩国近年来著作权诉讼的一个标志。扩大非亲告罪的适用范围,对著作权侵权人按非亲告罪进行处罚,使得韩国著作权诉讼中亲告罪的适用范围相对缩小。例如,把出于赢利目的且习惯性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于非亲告罪。在新修订的韩国著作权法中,把著作权诉讼中的公诉范围的相应地扩大,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著作权委员会等版权机构被赋予更多职能

  在韩国,有许多相关机构,如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等在著作权保护上以及版权制度建设上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机构分工不同,而又会有密切合作。新的著作权法修订后,又对这些机构赋予了更多的职能。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333项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采用纠正劝告制度,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在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下达纠正命令之前,在网络上发现有传送非法复制文件行为时,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在线服务提供者会向在线服务提供者可以做出以下劝告:向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做出警告,要求删除或停止传送非法复制文件,停止反复传送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的账户等。当提出了以上纠正意见、经反复劝告后,在线服务提供者仍不履行义务的,转为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的发出纠正命令。两者存有区别:纠正劝告属于行政制度,而非强制性,不用提前申请。纠正命令属行政处分,带有强制性,需要提前申请,且提前申请程序等行政程序的费用很高。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提出纠正劝告制度等于给了在线服务提供者主动修改的机会。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支持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进行调查。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建立并运营收集及分析数字证据资料等的调查支援体系,当针对受到纠正劝告之后还继续公布非法复制文件的上传大量文件者(heavy up-loader)情况和非法著作流通物非常严重的在线服务提供者,需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下达纠正命令。采取除警告、删除和停止传送、封停账户等措施,外加公告板停止命令。

  此外,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可向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关闭侵权网站的要求。按照韩国有关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第44条规定,由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处理、停止、限制命令等要求。

  还有,当在线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提出的停止复制及传送的要求时,应按照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在线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并向要求停止复制及传送的要求者通报相关事实情况。权利人可以通过韩国著作权团体联合会-韩国版权保护中心(韩国专门的互联网监管机构)提出复制及传送等要求。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韩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终止及删除要求;韩国版权保护中心搜集针对特殊类型网络服务侵权的证据资料,对特殊类型网络服务侵权提供者处以罚金;取缔盗版物的离线供应及流通(没收或废弃或删除)

  新法得以实施,但昵称问题有待解决

  多年来,韩国在修改完善著作权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1986年开始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已经连续12次修订相关法律。2000年以来,几乎每23年就修改一次著作权法。2009年,最新的著作权法修正结束,并于同年7月实施。不过新法实施后仍面临诸多难题。

  其中,昵称问题就是面临的一大难题。网络存储服务公司用匿名来处理来自公司服务中属于非法复制文件的上传者(up-loader),以无法搜索到用户。因此,虽然政府可以下达纠正命令,但很难选定处罚到相应的对象。对反复复制者和传送者也很难下达封停账户的纠正命令。此外,客观上也很难验证行政下达纠正命令的执行情况。

  为应对此类问题,现在韩国采取的办法包括:首先,鼓励网络存储服务公司变更相关协议,公布资料把上传者信息发布在页面上。其次,考虑鼓励对特殊类型的在线服务提供者增加义务条款,使用包括添加特定上传者身份的信息,或者同特殊类型的在线服务提供者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时,在合同上添加相关内容。

  今年,韩国著作权法修订又有了新动向,把重点放在了将明确私自复制的规定(除非法原件的复制);对虚假登记职权的取消制度以及推进引入仲裁制度等方向。(知识产权报 作者 魏红)
 
 

(责任编辑:杨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