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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获参众两院批准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时间:2023-07-15

澳大利亚参、众两院分别于2012年2月27和3月20日审议通过澳政府于2011年6月提交的《知识产权法修正(提升标准)(Raising The Bar)法案》。目前该法案正静候王室批准,其所涉修订条款将在获批后的12个月后生效。

该法案修订内容涉及澳现行的《专利法》(1990年)、《商标法》(1995年)、《版权法》(1968年)、《外观设计法》(2003年)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1994年)。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改进知识产权制度,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业内人士认为,该法案是近年来澳大利亚对其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的一次改革。其涉及专利方面的修订主要如下:

一、授权专利标准与国际标准趋于一致

1. 创造性

放宽在评估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时现行《专利法》对纳入考虑范围的相关信息和背景知识的限制。根据现行澳大利亚《专利法》,审查员依据存在于澳境内的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估。修订条款删除了区域限定,审查员需根据广泛范围的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予以评估,不仅局限于澳大利亚本土。此修订将令澳大利亚对专利申请的显而易见性评估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的实践趋于一致。

2. 工业实用性

法案依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相关规定新增对发明专利申请工业实用性的要求,即需要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使用进行 “详细、真实和可靠”的披露,从而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熟练人员能够理解。此举旨在防止对具有投机性质的发明授予专利权。

3. 披露充分

法案提高了对临时申请的说明书披露充分要求,使之几近与完整申请说明书的要求相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临时申请无需披露发明所具备性能的最佳模式。同时,对完整专利申请披露内容的要求亦将进一步与英国方面一致,即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此项发明,使任何熟悉本行业的人都能实施此项发明。”

4. 审查

新增条款可允许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有用性和在先使用情况予以考虑或出具报告。有用性审查将包括实用性披露以及申请主题是否符合发明所要实现的用途。同时,审查过程中采用的“概然性权衡(亦称 “概率平衡”)标准将扩至所有审查环节,以及再审和异议程序。

5. 修改

修订后的条款将阻止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新增主题,但更正明显错误或笔误情形除外。此举将使澳大利亚有关申请修改的规定与多数国家趋于一致。

二、管理审批和研究用途的侵权例外

1.管理审批侵权例外

法案拟将目前仅适用于药品领域的专利技术利用审批例外情形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增加允许因需获得联邦、国家或区域法所要求的审批,或获得类似的海外审批而使用授权专利的条款。

2.实验用途侵权例外

法案拟增加实验用途侵权例外情形,并标明实验用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几种情形:(1) 确定发明的特性;(2) 确定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3) 改进或修改发明;(4) 确定专利或发明主张的有效性;(5) 确定发明专利是否面临或曾经被侵权。此举对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利用专利数据给予了广泛和清晰地保护,利于最大化地激励澳大利亚的科研活动。

三、减少专利申请审批延时

1. 分案申请

根据现行条款,申请人可在原申请授权前的任何时间提交分案申请,最后期限为自官方公报公布原申请拟授权公告的3个月内。法案拟议,提交分案申请或将现有申请转换为分案申请的最后期限应为自原申请拟授权通知日3个月内。该修订亦限制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因各种迹象表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不能满足标准专利申请,但却符合创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进而将标准专利申请转换为创新专利申请的情形。分案申请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创新专利申请。鉴此,申请人期望借助将现有申请转换为在先申请的分案申请,以此克服现有申请新颖性缺陷的机率大大降低。

2. 限制撤销异议申请

法案将对申请人撤销异议申请的情形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经知识产权局局长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人方可撤销异议申请。若申请撤销的异议申请存在分案申请,则申请人须撤销分案申请方可得到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异议撤销批准。

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合作

根据新增条款,若一家企业至少有一名主管为注册专利代理人,且符合其他所需条件,则可注册“专利代理合作”公司。此规定可令澳大利亚各代理所以合作方式开展业务。

五、简化审批程序

1. 宽限期

现行澳大利亚《专利法》对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在先拥有人本人或代表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在先披露规定宽限期,但并未对使用该发明的在先商业秘密或虽然超出权利要求范围但有可能影响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在先披露予以保护。因此,法案对有可能致使专利申请无效的商业秘密使用规定了12个月的宽限期,并明确现行的宽限期只适用于超出权利要求范围但不影响申请有效性的在先披露。

2. 权利人

新增条款将确保专利不会仅因专利权人姓名错误而导致无效,并可对当前生效的专利具有追溯力。

3. 优先权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专利法》,申请人在重新设置优先权期时应当明确提出对任何该优先权日前提交的撤销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的申请。鉴于多数国家都自动对前一申请的撤销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法案删除了相关规定。同时,法案亦删除了对“同一国家”的限制,即若后一申请和第一次申请的受理国不同,后一申请的受理国亦可自动对前一申请的撤回或放弃申请不予处理。

4. 多项权利要求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专利法》,权利要求包括引用说明书或者附图,但却不对该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直接描述的多项权利要求。但新条款规定“除非绝对必要”,否则禁止使用多项权利要求。此举将令澳对多项权利要求的规定与多数欧洲国家相一致。

5. 授权延期

根据现行《专利法》,申请人可提出延期授权的请求,以确保自己有机会在授权前对申请做出修改。根据修订,知识产权局局长拥有拒绝申请人授权延期的要求(目前尚不清楚拒绝申请的具体情形),此举无疑对申请人在授权前修改专利申请造成障碍。(任晓玲)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